財團法人臺北市長者賽親關懷基金會
回饋服務章程
一、 樂齡生活規畫服務申請資格
1. 申請人:
(1) 賽親之友:一年贊助本會金額達新台幣 70,000 元整者,或者美元 2,400 元,即為本會
「賽親之友」,本人享有本會回饋服務為期一年,亦可指定其他長者一人為本會回饋
服務之對象。接受服務之長者,若其同住所之第二名長者(例如夫、妻或其他同住人),
如一年贊助金額達新台幣50,000元整者,或者美元1,700元,亦得同時享有回饋服務。
其適用之年度訪視次數依【基本型】或【特殊型】計算。
(2) 賽親摯友:個人贊助當年度一次捐款金額等於或超過新台幣 100,000元者,或者
美元3,400元,將成為本會終身榮譽「賽親摯友」,並享有一次性指定回饋服務之權利,
該選擇權如未於贊助當年度或次年度實施時,即行失效。
2. 申請人或其指定之回饋服務對象,需符合以下條件,並經由本會進行評估的程序:
(1) 以台灣都會區居住的長者為主。
(2) 經本會到府初訪評估,確認符合服務條件者。
(3) 發生喪失全部或部分行為能力之情事者,為使其獲得專業醫療及其他適當之照護,本會得
依據專業判斷,提供建議書建議轉換轉換服務方式,或終止回饋服務。
3. 申請人向本會提出申請回饋服務時,本會有審核之權利,並核定是否符合回饋服務對象之條件。
二、 服務方式及事項
1. 服務方式
本會基於親情心態,採專業性、持續性服務申請人指定之長者,服務方式如下:
(1) 約定持續性、週期性委派樂齡生活規畫師親訪探視或視訊訪視;詳如附件
【服務方式及事項】所示,提供非經常性之臨場協助或提供資訊,但不含經濟或物質協助,
亦不提供任何醫療或財務管理的諮詢。
(2) 因天災人禍或非可歸責於樂齡生活規畫師之事故致其無法依照約定時間到場時,
得臨時取消並另行約定訪視時間。
2. 辦理有益長者身心靈健康之活動或課程,並享有優惠。
3. 提供長者社福資源、身心照顧資源、優質居家服務或長期照顧機構相關資訊等。
4. 本會提供長者需要的相關法律及稅務等資訊,含:
(1) 個人遺產相關法律及稅務;
(2) 個人遺產捐贈;
(3) 喪葬事宜建議。
5. 本會提供擔任長者信託監察人之服務
本會回饋服務效期期間,申請人得指定本會擔任長者與銀行簽訂信託契中約設置之信託監察人,本會於
評估長者確實需要後,完成相關書面願任文件。
6. 其他事項
包括但不限於得為長者安排生平紀錄等,相關費用則由申請人或長者與第三方間另外協議為之。
三、 申請人及長者之義務
1. 遵守本回饋服務章程、基金會網站及資訊使用規範、其他本會公告事項。
2. 認同本會理念並協同努力“健康老化”、享受優質樂齡生活。
四、 回饋服務效期
1. 申請資格自贊助款收訖日起生效,回饋服務效期為期一年。
2. 回饋服務效期一年以本會樂齡生活規畫師完成第一週之首次訪視日起算,至第五十次
【基本型】或二十五次【特殊型】訪視而定,完成後結束。
五、 回饋服務終止
1. 申請人得於一個月前以書面說明原由並通知本會終止回饋服務。
2.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立即終止回饋服務:
(1) 指定之長者如表達不願接受回饋服務或不願享有本會回饋提供之各項福利,或無正當理由
不配合本會之訪視行程達兩次時;
(2) 申請人及/或長者對本會工作人員實施暴行或有侮辱之行為;
(3) 申請人及/或長者罹患有政府規定之法定傳染疾病、涉及刑案等不法情事、物質濫用
(如吸毒、酗酒)等不良習慣,有可能危及本會勤務之時;
(4) 如長者出現失智或精神病徵兆,無法正常與本會樂齡生活規畫師交談、溝通時,本會得要求
該長者於一個月期限內由家屬陪同至醫院專科就醫評估,如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或其他
重大精神疾病,且出現干擾行為時;
(5) 前述第 4 款之長者無正當理由未於本會指定之期限內至醫院評估;
(6) 申請人及/或長者積欠本會相關費用期間達一個月以上,經本會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
繳款,仍未繳付者。
六、 保密義務及原則
基於當事人隱私權的保護,本會對於申請人及/或長者的資料及訪視紀錄儲存的資料,
原則上負有保密的義務,未經當事人同意前,不得洩漏,但有資料保護之例外,詳如附件
【網站及資訊使用規範】之第二條第(四)項所示。